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術交流合作,提高科技創新能力與水平,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科技人員和青年學者利用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修復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科研條件開展合作研究,本著“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原則,設立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修復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基金)。
第二條 所有從事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部門及其它機構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開放基金。
第二章 基金申請
第三條 實驗室每年公布一次《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修復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資助類別、資助方向和資助強度以當年發布的指南內容為準。
第四條 自指南公布之日開始,申請受理時間為1個月。申請人在實驗室開放基金申請指南范圍內提出申請,填寫《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修復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書》(一式三份),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寄送至本實驗室(詳見當年申請指南)。
第五條 開放基金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二年。
第六條 申請人應至少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碩士學位,在讀研究生不得作為申請人。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重點項目申請人,須有兩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項目組成員不能做推薦者。
第七條 申請人當年只能申請1項開放基金,且在研基金項目一般不超過3項。對于已獲本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資助的負責人,原則上不予再次資助,除非項目成果或論文被評為優秀。
第三章 基金評審
第八條 實驗室負責基金項目的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填寫不合要求,申報材料不齊全;
2.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3.不符合年度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指南資助范圍的。
第九條 初審通過后,選擇兩名及以上相關領域內有較深學術造詣和實際工作經驗的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1.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給出資助意見;
2.評審專家不能評審同一單位的申請書。
第十條 經審查合格后的項目提交學術委員會終審。學術委員會根據客觀公正、擇優資助的原則,通過無記名的投票方式確定本年度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
第十一條 通過終審的項目,由實驗室主任批準后立項,并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收到立項通知后,15日內提交科研任務合同書,經審核批準后正式立項實施。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實驗室為開放基金承擔人員來實驗室開展相關合作研究提供有利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執行期間,重點項目負責人需到實驗室開展短期學術交流工作(兩周以上,一個月以內)。
第十五條 開放基金課題資助的項目負責人,在接到書面資助通知后需向重點實驗室提交研究計劃,并在項目執行期間提交年度進展報告。重點實驗室指定1名固定研究人員專門負責跟蹤項目研究進展,如發現原研究計劃不能實現,經重點實驗室主任批準,有權調整、暫停或取消資助項目。
第十六條 資助項目結題后,須向重點實驗室提交下列資料,由重點實驗室統一歸檔:
(1)資助項目研究計劃;
(2)資助項目結題報告;
(3)發表的學術論文或研究報告;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術檔案、數據記錄、圖紙、底片和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并提供目錄清單。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每兩年對資助項目成果及論文開展一次評優活動。對評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頒發獎勵證書,并可優先資助再次申請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
第十八條 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歸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共享,專著、研究論文和報告須標注為“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修復重點實驗室基金資助”,且實驗室為第一完成單位(標注字樣: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修復重點實驗室,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Ecosystem Restoration),復印件報送實驗室備案;如申請專利,專利權歸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所有,如有實驗室固定人員參與,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應同為專利所有人。
第十九條 開放基金經費按照有關科技經費的管理規定統一分項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凡不按上述規定執行者,實驗室有權追回項目經費。
第二十條 實驗室在收到加蓋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公章的研究計劃后劃撥經費。
第二十一條 開放研究課題經費按照有關科技經費的管理規定統一分項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凡不按上述規定執行者,實驗室有權追回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 自帶經費到實驗室完成的研究項目,其研究成果歸申請人所在單位所有,但在成果鑒定、報獎以及發表論文時應注明“本項目研究工作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整治修復重點實驗室完成”。
第二十三條 開放研究課題經費支出范圍包括:
1.與資助的開放課題研究直接相關的科研費用,主要包括:材料費、加工費、試驗費、計算費、印刷費、專用小型儀器購置費、儀器設備租用費等;
2.學術活動費,主要包括由開放基金資助的論文發表有關費用、國內外學術會議費用;
3.研究人員的津貼及雇用臨時工費用;
4.使用實驗室內部公共設施應交納的維護費、折舊費;
5.水、電、管理費等;
6.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如果發現有弄虛作假、抄襲等學術腐敗行為,取消今后開放研究課題基金申請的資格,實驗室有權追回所資助的經費。如果對實驗室的聲譽造成損害,實驗室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如與上級部門發布的規定相抵觸,以上級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